本帖最后由 敏敏 于 2016-1-17 13:09 编辑
工程承包合同是建设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而订立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现实中,建筑市场的恶性竞争导致施工企业工程利润长期在低水平运行,且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情况相当严重,而施工企业由于项目现场管理不到位、签证资料不完善导致工期延误或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而引发业主提出高额索赔、最终导致施工单位倒赔钱的案例也屡见不鲜。那么,如何加强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效规避合同履行的法律风险呢?
一、审查履约情况
1、对于发包方,主要应了解两方面内容:
① 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
② 履约能力,即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落实或可能落实
2、对于承包方,主要应了解的内容有:① 资质情况② 施工能力③ 社会信誉④ 财务情况
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不能对外签订合同。
二、工程签证与索赔
1、工程签证
① 可以直接作为结算凭据。如进行合同审价,审价部门对签证不作另行审查;如引起诉讼,该诉讼的性质属于权属确定的返还之诉。
② 是施工过程中的例行工作,是双方对施工实际变化的相互确认,只要签字即视为认可,不必对具体的调整内容再行审查。
2、工程索赔程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有关索赔的程序为: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承包人 可以按照以下规定索赔:
①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有关证据;
② 索赔事件发生后28(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注意工期索赔的具体天数及其理由)(施工关键线路和程序);
③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14)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④ 发包人在接到索赔通知后28(14)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证据和理由,发包人在28日内未予答复,视为批准索赔。
若索赔事件持续发生,施工单位应持续索赔;索赔事件消失后,应综合进行索赔。
三、业主拖欠工程款时,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权问题
1、权利行使主体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仅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只有总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分包人不能主张该优先权。装饰装修合同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饰装修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同时发包人必须是该建筑物的所有人。
2、受偿范围
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款应当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支付的劳务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但对于承包人依合同向发包人主张的损害赔偿(赔偿金、违约金等)则不应包括在内。
3、关于起算时间
① 建设工程正常竣工情况下:建设工程竣工之日;
② 建设工程无法正常竣工情况下: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
综上所述,加强对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对工程施工阶段搞好工程质量、抓紧工期、控制工程造价、按时拨付公款等都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对各方利益和义务的实现和履行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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